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3月31日原民社字第11000154251號函。 申請本市地方性第二級計畫資格、實施範圍及申請經費等相關資訊如下: 【申請單位】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司行號)。【實施範圍】臺南市。【申請經費】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受理期間】申請單位應於110年5月17日前(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檢具計畫相關資料送本府初審後,核轉原住民族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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