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民有零售市場及夜市熟食攤鋪位計畫。 公告事項: 一、補助申請說明: (一) 補助對象:臺南市民有零售市場暨夜市熟食攤(鋪)位使用人。 (二) 計畫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止。如有必要得以公告再延長3個月。 (三) 補助項目:設置熟食環境衛生設施之費用。 (四) 補助經費上限:每攤(鋪)位按實際施做費用覆實給予補助經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2500元。 二、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人應繕具申請書。 (二) 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本處應通知申請人核准補助並限期執行。 三、 補助經費核撥方式:申請人應於核准補助通知送達後,於期限內設置完成,並於設置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處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 (一) 發票或收據正本。 (二) 切結書。 (三) 領據。 (四)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號。 (五) 設置後照片。 四、 其他詳附件「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民有零售市場及夜市熟食攤鋪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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