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光炫指出美國所得稅徵收程序,當納稅人向稅務法院提出起訴,稅務法院裁決前,稅務局不能核定稅收。若納稅人不起訴,必須90天期滿才能核定稅收。核定稅收後,60天內簽發催繳稅款通知(notice and demand),納稅人有21天付款期,聯邦稅務局需在強制執行前30日向納稅人發強制執行預告(notice of intent to levy)及正當程序聽證(collect due process hearing)通知。當納稅人提正當程序聽證,在正當程序聽證過程中,相關的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中止。對於正當程序聽證的結果,如果納稅人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措施也應中止。反觀太極門財產被違法強執,財政機關十分蠻横,不止違法超額查封財產,也違反公政公約第18條、第22號一般性意見及強制執行法第53、113條,違法查封及拍賣太極門修行道館與修行聖地。而國稅局聯手執行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告知當事人,突襲式提前續行執行。甚至以立可白塗改公文書,掩飾違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