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營造母語社區與公共領域客語學習環境,並增加民眾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並於本市開設客家語言文化相關課程者為優先。 三、補助項目: (一)認證班:提升公教人員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或輔導民眾增進客語聽說讀寫能力,並通過客語能力認證。 (二)推廣班:以增進親子及社區民眾對客家語言文化之認識為目的,辦理客家語言文化課程或多元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計畫如有符合以下項目之一者,優先補助: 1、以公教人員、保母或民間企業為主要授課對象之課程。 2、以親子、老幼共學為主要課程設計之多元活動。 3、於本市白河區、楠西區或東山區開辦之課程。 (二)開班期間:自本府核准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三)開班規定: 1、開班人數: (1)每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 (2)教授海陸腔、大埔腔、饒平腔及詔安腔之課程,或於本市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及龍崎區開辦之課程, 於申請書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經本府審查通過者,開班人數得不受限制。 2、授課時數:每班以四十二時為原則。 3、開班場地: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可提供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消防及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 4、執行課程時,應以使用客語為主,並朝使用比例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目標,且內容規劃應以週期性頻率或帶狀性時段為原則。 5、開班前應於公告招生訊息,並須開放民眾報名參與。 (四)申請計畫之經費請參照編列標準編列(附件一),實際補助金額以本府核定為準。 五、申請期程及程序: (一)依本府官網公告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特殊專案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者應於截止日前檢具申請表(附件二)及計畫書(附件三),遞送或郵寄本府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府得請申請者限期補正, 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件。 (三)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罄後,將停止受理申請。 其他相關規定及文件,請參閱相關檔案。 活動查詢電話06-2991111#8964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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