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為以中央非核家園為目標,善用臺南日照優勢發展太陽光電,帶動能源轉型,並在生態、生產、生活中共存共榮,一直是臺南市政府不變的立場,截至112年8月底止,本市太陽光電同意備案共11,557件,備案容量達4,042MW,預估年發電量約52.06億度,年減碳量將近262.1萬噸,地面型設置達2.34GW、屋頂型亦達1.69GW,市府堅持「生態優先」、「生存優先」、「意願優先」3大原則,期望透過推動屋頂型及營農型光電一地多用的方式發展太陽光電。 有關養殖業者陳情「議會禁止台61線以西架設光電」,致其財損,經發局表示,依「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漁電共生分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申請」由區公所審查,此案第一階段經營計畫書中,業者並未敘明將來要結合綠能設施,因此所在地區公所核定的內容是「水產養殖設施申請」,之後業者第二階段提出申請「水產養殖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市府考量臺南市議會109年4月30日要求暫緩審查台61以西之光電案件,本案雖屬屋頂型光電設施,但因位在台61線以西,經發局特別提請議會釋疑,議會仍維持原決議,故基於尊重議會,予以暫緩審查。 有關農地切割種電議題,經發局表示,依據農委會109年7月28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七之一條,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2公頃以下不同意辦理變更,惟符合該要點但書規定者,得申請變更使用,前開但書「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之2公頃以下土地範圍認定,亦依經濟部能源局與農業部會議決議之審認樣態辦理審查,其申請興辦事業計畫仍需經過市府相關局處審查,包括經發局、農業局、水利局、環保局、地政局、都發局…等相關局處共同把關,依各局處執掌法規嚴格把關,而審查核准案件或審查中案件,市府亦於官網建置「太陽光電透明治理專區」,將相關案件審查流程公開透明化,以最嚴謹審慎的態度面對外界審視。 另農變審查作業要點修法迄今已逾3年,市府檢討2公頃以下農地申請變更光電案件已無推動之必要,於 112 年 3 月 30 日公告同年 7 月 31 日後不再受理 2 公頃以下農地變更案件,市府經發局再次強調,所有光電申請案均依相關法規辦理,審查過程嚴格把關,未來也將監督核准案件要確實依法建置,並加強施工與營運查核,確保光電政策正向發展。市府農業局亦表示,在養殖設施容許申請時會除了對養殖經營之合理性嚴格把關外,案場完工營運後,將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倘未依核定經營計畫書執行,且未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嚴審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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