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於公共建設計畫中的土地或房屋徵收,常常伴隨著不安和擔憂,而徵收期間的稅務問題,尤其是房屋稅應特別注意補償費發放完竣及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時點。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依修正後房屋稅條例改按年計徵,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末日。因此,在土地公告徵收後,補償費用發放完竣前,原屋主仍享有該屋的權利義務;補償費用一經發放完竣,原屋主對於該屋之權利義務即告終止。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房屋稅的納稅義務需視每年2月末日名義人為誰,該人即需負擔1整年的房屋稅。 例如,民眾於明年(114年)1月中收到徵收機關的補償費用,因此稽徵機關於該月變更納稅人為徵收機關,於明年5月開徵時,因2月末日之納稅人為徵收機關,因此徵收機關需負擔1整年(113年7月至114年6月)房屋稅;反之,若民眾於明年3月收到補償費,因2月末日納稅人仍未變更,因此明年房屋稅開徵時,納稅人仍為該民眾,需負擔1整年的房屋稅。 該局特別說明,土地及房屋之徵收涉及的層面甚廣,不論是被徵收的個人或是徵收的機關,都應了解補償費發放完竣及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時點,其權利義務變動的差異,方能在創造公共利益最大化之下,維護民眾租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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