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近日接獲低收入戶李太太來電詢問,因所積欠債務,每月依賴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為生,擔心補助款遭到強制執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開支。對此,社會局表示,低收入戶民眾倘有是類情況發生,可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及領取給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開立「社會救助專戶」,經審核符合資格後,即可開立專戶,避免發生補助款被扣押的情形。 社會局進一步指出,按社會救助法第44條規定,依社會救助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因此,如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債務且面臨強制執行致生活陷困之問題,可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4-2條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之流程,檢附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開立社會救助專戶之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後,民眾即可提出證明文件(社會局核定公文)向該金融機構(郵局或農會)申請設立專戶。 社會局也提醒,如無申請社會救助專戶的民眾,有因債務問題,導致相關社會救助補助或給付,遭法院強制執行者,可逕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返還該筆社會救助給付,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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