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因應資源保育需求,參考歐盟1224/2009管控法規訂定卸魚聲明制度,當漁船進港時所卸下之漁獲應立即分類、過磅秤重,並在一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交卸魚聲明書,其目的是要能即時管控漁船的單船捕撈量及國家總體的捕撈量,才能在漁船限額及國家總配額即將用盡前,採取限制捕撈或離開漁場等因應管制作為。 台南市政府農業局長謝耀清表示,台南市籍符合規定漁船數為53艘,經營者或船長應以負責任的態度詳實填報卸魚聲明書,並於規定期間內提交予主管機關,市府則應不定期實施卸魚檢查以查核漁獲量,查有漁船船長未依規定申報卸魚聲明書或卸魚聲明書申報內容不實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上述政策及措施實施,係因應永續海洋資源管理參考依據、建立溯源資訊、海域若受汙染造成生態耗損有求償基礎。 黃偉哲呼籲,符合申報資格漁船進入台南市漁港時,請船長逕向進港所在區漁會索取卸魚聲明書之空白表單,務必填報並依限繳交漁會,亦可採用上網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最近開發卸魚聲明書填報系統APP(http://lddb.tfsda.org.tw)進行申報,如有不明白之處,可逕向區漁會詢問,或尋求臺灣漁業永續協會派駐當地之查報員詢問。再次呼籲請漁友們大家一起為永續漁業打拼。 發稿人: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代理所長吳國霖 電話:06-3901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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