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下午15時50分,新營工業區慶龍堆高機企業社發生林姓勞工從事堆高機維修作業遭物體飛落撞擊致死意外,勞工局已派員至罹災現場實施檢查,釐清災害原因及相關責任,並將啟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機制(FAP),辦理個案慰問並提供相關協助。 10月28日下午15時50分許,新營工業區慶龍堆高機企業社所僱勞工林君在新營區忠孝路2之1號旁進行協助雇主從事堆高機升降缸拆除作業,雇主先將後扶架與牙叉升至最頂端,並以一條5/16”鏈條,將後扶架與上方橫桿做固定後,雇主站立於堆高機操作處,進行拆除兩側之升降缸,於拆除第2支(右側) 升降缸快完成時,因後扶架失去支撐及鏈條強度不足,致鏈條斷裂牙叉與後扶架自上方墜落,撞擊站立下方之勞工,同時勞工被牙叉壓夾於地面,隨即叫救護車送柳營奇美醫院治療,於10月29日約下午五點左右傷重不治死亡。已先要求該事業單位立即停止作業,並續查追究有關人員違反職安法之相關責任。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全國每年堆高機事故仍頻傳,中央職安署列為降災重點,勞工局今年已辦理2場次堆高機危害預防宣導及觀摩會,並製作堆高機預防危害宣導圖卡於勞工局臉書專頁加強推廣。惟職災憾事仍發生,呼籲事業單位重視職安,設置安全設備設施完成自主檢查;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全面提升勞工危害辨識能力,全面做好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及工作管理,以防止職災憾事再發生。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陳美顏代理處長表示,對於堆高機等車輛機械作業場所災害重點如下:
一、除非所有人員已遠離該機械,否則不得起動。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及堆高機,除乘坐席位外,於作業時不得搭載勞工。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時,禁止人員進入操作半徑內或附近有危險之虞之場所。但駕駛者依規定就位者或另採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應注意遠離帶電導體,以免感電。
五、應依製造廠商規定之安全度及最大使用荷重等操作。
六、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但已採用其他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禁止夜間停放於交通要道。
八、不得使動力系挖掘機械於鏟、鋏、吊斗等,在負載情況下行駛。
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
十一、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
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
十三、車輛及堆高機之修理或附屬裝置之安裝、拆卸等作業時,於機臂、突樑、升降台及車台,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十四、使用座式操作之配衡型堆高機及側舉型堆高機,應使擔任駕駛之勞工確實使用駕駛座安全帶。但駕駛座配置有車輛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護欄或其他防護設施者,不在此限。
十五、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應置管制引導人員…。
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06-215080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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