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水體氨氮總量,明年(110年)1月1日起特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將新增氨氮管制項目,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明年起氨氮排放超標者一經查獲,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處以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請業者務必提前做好設施並妥善操作,拚經濟之餘不忘維護環境,更能避免觸法得不償失。 環保署增訂之放流水氨氮排放管制新標準所適用之對象,臺南市環保局共列管270家特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業者,對象含括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製革業(生皮製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發電廠等5種事業及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流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 今年以來,環保局已陸續檢測159家業者氨氮排放,9成都能符合110年1月1日起的管制標準。為輔導業者改善,環保局已於109年10月7日舉辦2場氨氮加嚴法規說明會,提醒業者放流水超標面臨的裁罰,以及提供可行的改善設備與執行等相關資訊。 市長黃偉哲表示,河川是重要的自然資源,是地球生物重要的生命系統,發展經濟也要注重環境,讓河川能夠存活,展現其應有的生命力,使經濟與環保兼顧才能創造多贏,永續發展。 環保局長謝世傑表示,氨氮含量過多會造成水體中溶解氧濃度降低,導致水體發黑發臭,另水體優養化,藻類會大量繁殖,阻塞水路、其腐敗藻類亦消耗水中大量溶氧,對水中動植物造成不良的影響。呼籲業者務必遵守法令,做好設施並妥善操作。 101年起放流水氨氮新增管制標準為: 一、 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且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 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之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製革業(生皮製 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及發電廠,管制限值為150(mg/L);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制限值為100(mg/L)。 二、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流量大於250立方公尺/日)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且於106年12月25日前完成建造、建造中或已完成工程招標者且許可核准收受處理事業廢水、截流水或水肥之設計最大量達總廢(污)水最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管制限值為75(mg/L);另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未收受處理事業廢水、截流水或水肥者其管制限值為10(mg/L)。 發稿單位:水域及毒物管理科 承辦科長:鄭麗玲 電話:6572813#311 承辦人員:周益琳 電話:6572813#319
110年起放流水氨氮新增管制 違者最高罰2千萬(共3張)-1 110年起放流水氨氮新增管制 違者最高罰2千萬(共3張)-2 110年起放流水氨氮新增管制 違者最高罰2千萬(共3張)-3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