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經民眾反映後,水利局立即勘查現場,發現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內確有道路及水溝施作之開發行為,面積約7公頃,已超過水利法2公頃以上規定。查「三地開發」並未依水利法83-7條規定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水利局已於109年8月9日依規定裁罰新臺幣39萬元,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後續若未依規定停止開發得按次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另三地開發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未經核准從事土石方堆置,市府業於109年9月8日由水利、農業、工務、經發及都發局聯合稽查,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79條部分,已移請本府都發局辦理裁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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