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10年1月1日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以及放寬美牛進口月齡,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了捍衛市民健康及權益,執行「109年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散裝食品輔導專案」,針對市售豬(牛)肉抽驗及稽查輔導原產地標示。109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共稽查與輔導本市肉品製造業、輸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之肉品原產地標示,計1,742家次,抽驗肉品176件(豬肉118件、牛肉58件),檢驗動物用藥乙型受體素(21項),結果皆符合規定。 衛生福利部日前已公告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產地標示之新規定,衛生局正積極輔導業者,做好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產地(國)標示。明(110)年新規定正式施行後,將啟動豬肉原產地標示稽查及抽驗,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食安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檢驗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將依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採買來源或標示不明之肉品,並保留購買之憑證,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豬肉產品及用餐時,應注意豬肉原產地(國)標示。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800-285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蔡玲珊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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