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都市發展局 發稿時間:110年8月3日17:00 依據「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4點之規定,應俟優先發展區之新市區建設地區(目前已劃定之開發區塊)可建築用地發展率超過60%以上,周邊農業區始得依相關審議規範規定進行開發。爰周邊農業區後續需俟浮動分區開發區塊發展率超過6成,屆時視發展狀況及需求,再行檢討農業區調整變更開發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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