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目的係為了解我國養殖漁業放養情況,亦作為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憑據之一,請養殖戶確實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二、申報時間: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三、檢附文件:申報人身分證、申報書一式三份、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其他許可文件影本及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影本。 發稿人: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洪靖博 電話:295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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