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民眾反應連鎖火鍋店有病媒出沒及廚房積水等情形,恐有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一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13年9月23日派員前往稽查,現場查核未發現病媒出沒、積水情形及食品逾有效日期情事,惟未能出具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未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責令業者限期改正,倘若複查不合格,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另現場未能出具產品責任保險證明,倘未投保,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強調,餐飲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加強內部稽核機制自行監督改善缺失,有助於確保所供應食品之衛生安全。衛生局提醒業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須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0800-285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股長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11吳才堃技正、210吳坤憲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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