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豬原料原產地標示新法上路,為讓消費者清楚辨識豬原料原產地及保障肉品安全,臺南市政府持續派員至本市肉品工廠、傳統市場、大賣場、便利商店、早餐店、小吃店、速食店、烘焙及餐廳等場域查核業者販售或使用豬原料標示原產地之情形,除執行各項食品之標示稽查外,同時確認可供溯源之進貨憑證,查察豬原料原產地來源是否屬實,共查核1181家次,豬肉產品1349件,結果皆符合規定。 衛生福利部公告散裝食品標示新規定、包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之產品含豬肉或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原料原產地,讓消費者方便辦識與安心選購。市府今年已納入查核重點,業者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5條規定,按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則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務必依販售或使用豬原料之實際產地標示,以免違法受罰。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購買豬原料產品應注意產品之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相關文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豬原料產品或用餐時,應注意其原產地之標示。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24吳才堃股長、210 費偉鈴科長
臺南市政府持續派員查核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共3張)-1 臺南市政府持續派員查核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共3張)-2 臺南市政府持續派員查核豬原料原產地標示!(共3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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