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7日某媒體針對【土地遭「截彎取直」鋪柏油變馬路 地主控公所惡霸逼簽同意書】之報導,恐有被誤解之虞,臺南市官田區公所特就本案說明如下:一、本所農業及建設課於108年間接獲里長通報,指稱本區某既成道路路面老舊請公所改善,並由地主尤○○等二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本所農建課承辦人員接獲上開土地使用同意書,因一時不察即誤信地主為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未再積極查證是否仍有其他所有權人並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嗣後於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時,重新在原既成道路鋪設瀝青混凝土並拓寬路面,致引發爭議。二、有關原既成道路認定部分,經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及農林航空測量所西元2000年10月9日航照圖,顯示該處已有道路且距今已超過20年,此道路供通行之事實與前開解釋要件尚無顯有違誤之情形。三、有關重新鋪設瀝青混凝土並拓寬路面部分,本所在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同意書前,即鋪設瀝青混凝土並拓寬路面至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上,作業程序確有未臻完備之處,本所業將失職人員提送考績會審議懲處。四、本所為解決爭端,爰訂期限函請土地所有權人表示是否同意,惟屆期仍未獲土地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本所爰於110年4月1日派員將該道路回復為原有航照圖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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