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時間:110年6月29日 為創造土地多元利用方式,行政院農委會於106年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其中包含北門區蘆竹溝漁港等區域周遭之農地、魚塭地等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經發局表示,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之規定,農委會公告之不利耕地得以容許設置綠能設施,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市府核發廠商施工許可並無不法。 自救會成員於記者會中提及109年11月3日曾連署向本府投遞300多份陳情書之部分,經查本府已於同年11月23日發文回復,另對於蘆竹溝社區自5月11日至6月26日1999陳情案件及5月19日向本府投遞陳情書本府皆依陳情內容妥善回復,接收陳情期間秉依法行政立場盡力協調雙方,以取得平衡發展共識。另外自救會質疑市府未遵行議會決議部分,臺南巿議會於109年4月30日經決議禁止審查台61線以西太陽能板設置之申請,惟先前108年11月21日已核發業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經濟部並於109年3月2日核發工作許可證,案場皆經上開程序合法申請。 針對自救會提出之疑慮,業者已於歷次說明會中澄清,期能與當地居民進行協商,有關民眾憂慮光電設施影響整體自然景觀,依據行政院農委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10條規定,本府已要求業者於不利耕作地區設置綠能設施時,應規劃施作至少30%的隔離綠帶,業者規劃退縮範圍10公尺並於邊界處設置景觀綠籬,為法定1.5公尺之6倍距離,且以植栽、植披做好案場景觀維護,與住宅區域做明顯區隔,降低對原有景觀視覺的影響,從視覺及土地使用上有效降低對固有景觀的影響,避免影響土壤地力及周遭農地使用、作物生產環境。 經發局表示,本案申請程序皆依法令規定及行政程序進行審查,經本府確認申請內容均符合法令要求,施作區域不影響既有耕作之農業及蚵農養殖等產業後,由農業局核准申請再由經濟部能源局核發同意備案並給予施工許可,配合中央法令執行之時,也秉職權採取相關協調與保護措施,衡平開發衝擊,包含要求業者縮減開發面積、設置隔離綠帶、採取環境友善工法、設置即時水質監測系統,開發商也承諾設置蚵農損害賠償信託專戶以保障地方權益。 該案場採地面型太陽能設置使用自重式基礎工法建置、魚塭使用水面型工法進行鋪設,對地面影響較小,水面型太陽光電設備主要係太陽能板結合浮筒鋪設在水面上,面板不會直接碰觸到水面,而浮筒均採高密度聚乙烯(HDPE)材質,且需符合耐酸、耐鹼、抗紫外線、抗氧化與抗溶出材質,臺南巿政府環保局皆定期檢測數據北門淺海養殖區之水質,業者先前已承諾可配合定期檢驗水質,消除民眾疑慮,市府也要求施作廠商以環境友善工法設置,降低環境生態衝擊,並持續觀察廠商施工及案場現況,杜絕不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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