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勞工局 發稿時間:110年7月13日15:50 有關報載一名網友於社群網站控訴日前經台南一家公司面試錄取後,無故遭取消錄用一事,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如果雇主已通知錄取並提及何時上班及相關明確勞動條件等內容,勞動契約應已成立,勞工第一天上班,雇主雖陳稱弄錯對象,仍應依勞基法規定給付當天薪資,且雇主如涉及違法解僱,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要求資遣,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資遣費。另雇主資遣未符勞基法第11條資遣規定,勞工亦可向勞工法庭提出恢復僱傭關係之訴,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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