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零售市場及夜市熟食攤鋪位計畫」案。依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零售市場及夜市熟食攤鋪位計畫。公告事項:一、補助申請說明:(一)補助對象:熟食攤(鋪)位使用人。(二)申請人:前款補助對象得自行申請,或委由市場、夜市之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為申請人及具領補助。(三)計畫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止。如有必要得以公告再延長三個月。(四)補助項目:設置熟食環境衛生設施之費用。(五)補助經費上限:每攤(鋪)位按實際施作費用覈實給予補助經費,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二、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一)補助對象自行申請之案件應繕具申請書(附件一),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市場、夜市之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為申請人之案件,並應檢附補助對象繕具之共同委認書正本(附件二)。(二)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執行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自治會/管委會)核准補助並限期執行。三、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申請人(自治會/管委會)應於核准補助通知送達後,於期限內設置完成,並於設置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執行機關辦理核銷及撥款事宜:(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二)切結書正本(附件三)。(三)領據正本(附件四)。(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五)設置後照片。四、 其他詳附件「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零售市場及夜市熟食攤鋪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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