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民有零售市場營業評核暨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市場營業評核計畫說明: (一)評核對象:經臺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核准設置或列管有案之市場。 (二)評核申請人: 1、本處核定之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 2、本處列管有案之市場經營者或所有權人。 (三)評核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至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得依實際情形提前結束或再延後評核期間。 (四)評核項目及配分: 1、環境與衛生:百分之五十。 2、政策配合:百分之三十。 3、特色經營:百分之十。 4、組織運作:百分之十。 (五)評核方式:由本處各科室人員、單位主管或曾獲中央表揚之績優市場管理人員、績優市集自理組織幹部擔任評核委員,組成評核小組,依據評核項目至市場進行評分。 (六)評核結果: 1、依評核分數分為以下等第: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 (3)乙等:七十分以上。 (4)丙等:未達七十分。 2、評核等第為甲等以上者,得向本處申請補助其改善公廁設施(備)。 二、補助計畫說明: (一)補助對象:當年度市場營業評核等第為甲等以上之市場。 (二)補助申請人:符合補助資格之市場自治組織、管理委員會、經營者或所有權人。 (三)補助項目: 1、改善市場公廁品質之相關硬體設施(備)。 2、助益提升如廁環境與文化之作為。 (四)補助申請程序: 1、補助申請人應於公告或書面通知評核結果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補助申請: (1)公廁改善計畫。 (2)經費概算明細表。 (3)現況照片。 2、本處受理申請後,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處就科長以上層級人員派兼之。 3、補助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本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准補助並限期執行。 4、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其能補正者,本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五)補助額度與原則: 1、每一市場之補助,不得超過公廁改善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五十萬為上限。 2、實際補助金額,由審查小組委員決議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補助申請: 1、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且不能補正。 2、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而能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3、補助對象曾經違反或不配合政府政策,且情節重大。 4、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5、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申請人為不完全之陳述。 6、補助對象過去二年已連續申獲本處之補助,或以同一案件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7、其他不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法令之重大情事。 三、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廁改善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改善照片)函送本處審查、核銷及撥款。 (二)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審查有支出不合規定,或不符原核准之目的及用途而需予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三)受補助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五、申請人對本處所為之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臺南市政府提起訴願。 六、本計畫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延長之必要得由本處以公告延長之。 七、其餘內容詳附件「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民有零售市場營業評核暨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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