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年7月27日起全台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持續加強查核本市肉品製造業、輸入業、餐飲業及販售業等業者豬(牛)原料標示及來源文件之正確性,110年7月份共查核1598家次,標示查核共3406件,結果皆符合規定。另抽驗業者販售或使用之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檢驗乙型受體素,110年截至7月底共抽驗694件(豬477件,牛217件),其中647件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其餘47件檢驗中。自有條件恢復餐飲業內用之後,衛生局會同相關單位針對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進行稽查,截至7月底共稽查365家,結果皆符合規定,提供民眾安心的用餐環境。 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務必依規定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於產品外包裝上以中文標示豬(牛)原料原產地。今(110)年新規定已正式施行,並納入本局稽查重點。若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安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依食安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檢驗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依食安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名稱。 市長黃偉哲呼籲食品業者,勿購買來源不明之產品,採購產品應注意其標示是否符合規定,並保留交易憑證及其來源文件資料(如進口報單、屠宰證明等),另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落實實聯制、量體溫、酒精消毒等防疫措施,用餐區須採梅花座且設置隔板,桌與桌間隔1.5公尺以上,不共食等,務必遵守相關防疫管理措施,避免違法受罰。消費者若有任何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洽詢衛生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285-000。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張智怡 技士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轉220朱俊穎股長、211吳才堃技正、210費偉鈴科長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持續豬(牛)肉原料原產地查核抽驗1 持續豬(牛)肉原料原產地查核抽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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