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教育局 發稿時間:111年4月8日15:40 有關南市某國小張姓教師性侵案,教育局於108年3月26日知悉後立即啟動性平調查,確認後隨即完成解聘並通報全國為不適任教育人員,終身不得在教育場域任教;教育局也清查並撤銷該員曾獲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追回獎勵金及獎狀,以示懲戒。 教育局表示,針對張師所涉刑事責任方面,業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1月8日判決張師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定讞。有關被害人對張師個人請求民事賠償責任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於111年1月27日宣判,張師違法行為屬個人行為,應賠償被害人總計新臺幣145萬元,因此被害人可立即要求張師依判決結果履行賠償義務,將來亦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教育局亦會全力協助當事人向張師追償。 教育局進一步表示,針對本案國賠一審結果,會尊重司法判決,惟目前尚未收受判決書,待收受後會立即與市府法制單位等研議後續的適切作為,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教育局表示,針對本案,教育局以嚴謹的態度面對,並依事證追究相關違失人員責任,於109年全部調查完畢後,受到嚴懲者共17人,包括:離開校長現職並記1大過者1名、記1大過者5名、記過5次者1名、記過2次者1名、記過1次者2名、申誡2次5名、申誡1次2名,針對3名退休者,雖已逾懲處時效,但也重行改核其當年度考績,並追回考績獎金,以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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