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勞工局 發稿日期:111年4月9日 16:34 今(9)日上午南市鹽水區某工地,發生重達1.8公噸之鋼製連接板固定強度不足(僅用2支螺栓固定),致螺栓斷裂,造成該鐵板自高約 3.23公尺處,崩塌掉落,並撞擊下方之陳姓雇主及陳姓勞工,其中陳姓雇主當場OHCA,送醫後死亡,陳姓勞工臟器外露送往柳營奇美醫院救治。轄管職安署南區職安中心第一時間接獲通報,立即派員進行災害原因瞭解,並於現場要求工地停止施作並不得移動災害現場。 職災發生初判原因為雇主進行鋼構組配作業前,未擬訂作業計畫,以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以及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勞工作業等,未來如經調查屬實,雇主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未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將依同法第43條規定裁處3至30萬元罰鍰,另本案已要求工地停止施作並不得移動災害現場,將查明相關事業單位勞動法規及其他法令之責任,並俟現場改善後方得復工,南市勞工局針對職災個案家屬啟動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機制(FAP),辦理職災個案慰問並提供相關協助。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營造工地職災風險高,勞工局職安健康處歷年列為檢查重點,透過提高營造作業監督檢查場次,督促營造廠確實負起承攬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工地安全自主管理,有效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亦將持續針對加強輔導及宣導,以協助事業單位妥為預防,避免職災發生。另亦呼籲雇主鼓勵員工取得「臺灣職安卡」,全面提升營造業勞工危害辨識能力,全面做好各項作業之安全衛生防護及工作管理,以防止職災憾事再發生。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強調,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依法落實以下事項,以避免類此職災再次發生: 一、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1.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2.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3.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4.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5.前二項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6.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二、雇主進行前條鋼構組配作業前,應擬訂包括下列事項之作業計畫,並使勞工遵循:1.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2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3.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其設置方法。4.人員進出作業區之管制。雇主應於勞工作業前,將作業計畫內容使勞工確實知悉。 如事業單位對於危害預防有疑問,可向臺南市職安健康處06-215080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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