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酒品管理法規未強制規定酒類須標示營養成分,為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並避免消費者喝下過多熱量及糖,台南市府財稅局持續輔導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於官網或酒容器自主揭露酒精度7%以下調味酒營養成分資訊,至少包括熱量及含糖量,並以「每100毫升」方式揭露。 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酒之容器應標示品牌名稱、產品種類、酒精成分、進口酒之原產地、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產製批號、有效期限、容量、警語等,而酒品營養成分、熱量與含糖量並非強制規定應標示之事項,導致消費者無從判別。爰為避免消費者因調味酒包裝常見新鮮水果圖案、強調產品中添加果汁,而誤以為較健康、低熱量或無負擔的錯覺而選擇飲用,增加肥胖、齲齒、高血糖等發生風險,中央及地方政府積極宣導酒業者標示酒營養成分。 酒品營養成分揭露範例網頁版,及業者自主揭露酒精度7%以下調味酒營養成分資訊一覽表,登載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s://www.nta.gov.tw/)之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管理業務/最新業務公告項下,鼓勵酒業者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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