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29日就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案,即【臺大法律學院教師評鑑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判決主文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 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請依需要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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