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農業局 發稿時間:111年8月31日11:20 近日報載「網售鯊魚劍,買賣雙方違反野保法遭訴」。臺南市長黃偉哲表示,民眾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作為製作宗教法器是違法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呼籲民眾以非野生動物產製品代替,心誠則靈,不購買、不接觸野生動物,無需求則無販賣,ㄧ齊為保育野生動物盡心力。 農業局長李建裕表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近日網售鯊魚劍,經檢驗為保育類尖齒鋸鰩產製品,雙方買賣已構成刑事責任,恐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李建裕亦表示,依據法務部解釋,「交換物品,等同買賣」,侵佔及交換無主野生動物或產製品應屬違法行為,對於野生動物呼籲民眾應秉持「5不、1要」原則:不買賣、不接觸、不捕捉、不飼養無主野生動物;合法持有保育類野生動物(包含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要做好飼養及管理責任,不遺棄、要登記,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包含死亡、轉讓)時,亦同,以免受罰。 農業局籲請民眾,未能了解法規及外來種野生動物習性,不要因為野生動物或產製品美麗、稀有而任意購買,可能因而觸法。沒有需求就沒有買賣,更不要隨意棄養寵物,以免造成生態浩劫及影響人類生命財產安全,請大家愛護野生動物,一齊維護居住環境及生態資源。
圖4、保育類(保育II級)水雉標本 圖1、臺南市四草大衆廟母子抹香鯨標本 圖2、保育類(保育I I級)遊隼標本 圖3、保育類(保育I級)草鴞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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