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倘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或「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之規定,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滿30日,仍得依失業勞工身分別,每人按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9,000至1萬5,000元(按月計酬者)或每小時50元至80元(非按月計酬者)之僱用獎助,最長獎助12個月,最高獎助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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