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接獲民眾檢舉,有未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證照者從事仲介行為,疑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經查證該員受僱於本市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雖曾具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身分,其證明有效期限已屆滿未重新換發,已不具營業員資格,而仍有安排客戶帶看、拜訪客戶、收斡旋、居間促進成交、架設廣告看板等顯有經營仲介業務之行為,足以認定有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之事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7條經紀業不得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規定。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違反本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又該經紀業者就此同一違規事件經檢舉為第3次違規,依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地政局重罰該業者新台幣18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創下目前經紀業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最高罰鍰金額紀錄。 市長黃偉哲表示,不動產買賣交易牽涉各種專業領域及法律規定,由於交易過程注意事項繁瑣,一般民眾尚難自行處理不動產買賣所有流程,因而傾向尋找房仲業者協助辦理,市長提醒委託合法經紀業及具有證照之經紀人員才能保障消費者自身的權益,並指示地政局對於違規案件一律嚴查嚴辦,絕不寬貸,請業者自律。 地政局長陳淑美亦呼籲業者,從事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均應僱用具備不動產經紀人員資格,並落實「人必歸業,業必歸會」原則,加入合法經紀業公司或商號及所在地公會。業者僱用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陳淑美局長再次提醒罰鍰金額是隨違規次數累加,請業者自重確實遵守規定,並應於限期內改正違規行為,切勿累犯。 另地政局提醒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有效期限皆為4年,期滿時應檢附完成專業訓練時數證明辦理換證或登錄。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陳淑美局長期許業者應確實遵守法規,地政局亦持續積極查辦,若經查證確有違規情形者將依法裁罰,以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民眾交易安全。 新聞聯絡人 地籍科科長 林佳樺 電話:06-3901337 科員 陳慧瑜 電話:06-2991111#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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