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發稿時間:10月29日09:30 昨日本市安南區發生民眾飼養的獒犬咬傷人事件,動保處呼籲飼養攻擊性犬隻之飼主,應重新檢視飼養環境是否能預防犬隻逃脫,避免造成無辜民眾受傷。攻擊性犬隻攻擊能力強,一旦進入其領域內,皆有可能被咬傷,飼主不可不慎,且萬一咬傷人,飼主除有刑事責任外,更可能需負擔鉅額賠償。 動保處表示,家犬傷人在刑事責任方面:非管理之人故意所造成,防護上有過失,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民事責任方面: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動保處說明,常見攻擊性犬隻有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這些經行政院農委會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口罩。飼主如疏縱攻擊性犬隻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呼籲,市民朋友如飼養攻擊性犬隻,應負起飼主責任,除避免疏縱犬隻,於攜帶犬隻外出時應遵守相關法規規定給予適當防護措施,避免家犬傷人案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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