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勞工局 發稿日期:112年1月20日 11:20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即1月2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1月22日至24日)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南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皆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另外,今(112)年春節連假如適逢事業單位發薪日,也建議各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提前發薪,讓勞工可以歡欣好過年,或至少應按照原定日期準時入帳,以符合法令規定。 局長王鑫基進一步說明,若事業單位欲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10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規定;如僱用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的微型事業單位,與勞工直接達成調整的合意,將1月7日之休息日與2月20日之上班日對調;1月27日之上班日與2月4日休息日對調,即「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為休息日」;國定假日部分,1月21日(除夕)與1月22日(大年初一),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行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即「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為國定假日」;而「1月22日及1月29日為例假日」,形成10天連續假期。如雇主因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本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依各日性質給薪。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處長李炫昌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2)若1月23日至26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3)如果是在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或1月28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4)至於1月22日及1月29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處長李炫昌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112年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相關規定_工作區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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