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學校教育人員權益,南市府配合中央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於今(9)日宣布,市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之期限,一律延長為2年,並溯自112年1月1日實施,未來市屬學校教育人員調至他校,也可續行補休。 黃偉哲市長表示,中央修法的本意在確保公務人員的權益,針對放寬市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的補休期限措施,市府也積極研議,並於1月31日核定公告所屬學校教育人員補休期限一律延長為2年,同時也放寬規定,如果未來有人調至新的學校,也可在補休期限內,繼續完成補休。 教育局鄭新輝局長表示,為肯定教學現場教師的辛勞,秉持公教權益一致的原則,南市於112年1月底即率先發布,所屬學校教育人員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補休,其有效期一律由1年延長為2年;且放寬所屬學校教育人員若調任至其他學校,該員於補休期限內尚未完成的補休日數,仍可至新學校續行補休,以確保其權益。 教育局也提醒,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並維持校務運作順暢,各類人員在在實施補休時,學校也要確實衡量學校課務安排與辦公人力需求,兼顧學校運作、教育人員與學生權益。 發稿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業務聯絡人:教育局人事室股長 林宏儒 (06)2991111#8756 新聞聯絡人:局本部 吳幸樺(06)299111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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