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法制處發稿日期:112年3月30日 18:00 電價將自今年4月1日起調漲,住宅用電每月700度以下電價不調整,701~1000度微調3%,1001度以上則調10%,依台電公告之新制電價,住宅用電1001度以上非夏月每度達6.03元,夏月每度更達7.69元。市長黃偉哲關心電價調漲後對共用電表的租屋族將造成經濟上衝擊,特別指示法制處協助維護承租人合法權益,展現市府捍衛居住正義的決心。 法制處指出,台電已表示若屬分租套房多戶共用同一電表,只要申請裝設智慧電表(安裝及電表費用均免費),並接受台電節能輔導者,即使每月用電超過700或1000度,本次電價可不調漲。又如能就各套房裝置獨立電表分別計費,雖有申請的費用及需委託水電行分隔屋內線路,但可將每間套房用電量控制在每月700度或1000度以下,長期下來將可節省一筆可觀的電費。在此市府呼籲出租人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性,在合乎法定要件前提下,就分租套房向台電申請設置智慧電表或獨立電表,讓承租人清楚明確知道使用的度數,並依使用度數支付電費,亦可免除因電費發生爭議。 法制處進一步表示,房東向房客收取電費,倘未依照內政部所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例如在夏月收取高於每度7.69元、非夏月收取高於每度6.03元的電費,即屬違法。承租人可比較前後期之電費,如有疑義可洽房東釐清,仍有爭議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由消保官依消費爭議程序協助處理;並可向本市「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地政局檢舉,如經其查明確有違規事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限期出租人改正,出租人逾期不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出租人勿因圖小利,以身試法得不償失。 法制處亦提醒租屋族注意承租前務必清楚約定電費負擔的方式,包括夏月每度幾元、非夏月每度幾元,並留意是否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且最好不要與他人共用電表,以免日後無法確定自身實際使用度數衍生糾紛。另入住後電表應定期校準,防免因電表不正確而溢繳電費。 為協助租屋族瞭解租賃應注意事項,市府將請本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及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宣導,請包租代管業者、租賃仲介公司針對房東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及建議避免電費爭議的方法與解決爭議的管道,廣為說明。另外租屋族倘遇到超收電價的惡房東亦請勇於舉發投訴,出租人倘經主管機關查證違反相關租賃法規屬實,將嚴懲不貸,以健全本市租屋市場,成為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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