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日期:112年6月1日11:24 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立登記時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法、消防法、與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距離限制等規定,並由經發局邀集相關機關現場勘查符合後,始准予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另如登記事項有變更時,依同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應於事前辦理變更,若未辦理則依同條例第24條規定,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緩。 市長黃偉哲表示,本市為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及公共安全,於101年12月4日已公布施行「臺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營業場所應距離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截至112年4月底,臺南市列管電子遊戲場業者總計315家,與縣市合併之初減少203家,除設立登記審查嚴謹外,本府特定行業公共空間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亦持續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以保護市民身心健康。 經發局長林榮川表示,112年度截至4月底,針對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面積擴大情事,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總計已裁處20家次、新臺幣120萬元,呼籲業者應依原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之核准範圍經營,避免觸法受罰,且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應持續依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降低營業場所意外事件影響。
聯合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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