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家長來電投訴家中孩子身上有菸品,追問下才知道孩子課後在學校附近的菸酒專賣店買的,家長氣憤表示孩子才國中生,一看就知道是未成年,店家不問年齡不看證件就販售菸品給孩子,十分可惡! 菸害防制法修法經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除提升禁止吸菸年齡至未滿20歲,亦將供應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罰則加重,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依同法第37條最高可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請販售菸品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在此提醒販菸業者,三招拒售菸品予未滿20歲之人: 第一招:停。「停止販售菸品給未滿20歲之人」。 第二招:看。「觀察顧客是否滿20歲,如有懷疑請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招:聽。「告知菸害防制法規定、並請顧客耐心聆聽」。 發稿人:國民健康科 馬小姐 連絡電話:06-6357716(東興辦公室)轉237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