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於7月7日發布施行,以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愛心辦稅,營造徵納和諧的租稅環境為市長黃偉哲的施政方針,南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授權之規定,訂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目的在於協助有繳稅意願,僅因一時環境變化等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導致無法1次繳清應繳稅款的民眾,可選擇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方式完成其納稅義務。可適用的稅目包括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娛樂稅。 財政稅務局說明,該辦法適用個人應繳稅款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100萬元以上,或因客觀因素,例如個人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及因減班休息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因收入減少30%以上等情形者都可提出申請。分期繳納的期數,依應繳稅額級距區分2至36期,並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財稅局提醒,民眾如果選擇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請注意必須在原發單繳款書所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除納稅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外,逾期將喪失申請權利,另經申請核准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如未如期繳納,該局將依規定發單通知納稅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未繳稅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或利用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查詢。
圖卡-臺南市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臺南市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_page-0001 臺南市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_page-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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