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2年本市列管民有零售市場申請營業評核及補助事項。 依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民有零售市場營業評核及補助計畫。 公告事項: 一、市場營業評核計畫說明: (一)評核對象:經臺南市市場處(以下簡稱本處)核准設置或列管有案之市場。 (二)評核申請人: 1、本處核定之市場自治組織或管理委員會。 2、本處列管有案之市場經營者或所有權人。 (三)評核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至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得依實際情形提前結束或再延長評核期間。 (四)評核項目及配分: 1、環境與衛生:百分之五十。 2、政策配合:百分之三十。 3、特色經營:百分之十。 4、組織運作:百分之十。 (五)評核方式:評核開始前由評核申請人繕具評核申請書,向本處提出評核申請;由本處所屬人員、曾獲中央表揚之績優市場管理人員及績優市集自理組織幹部擔任評核委員,組成評核小組,依據評核項目至市場進行評分。 (六)評核結果依評核分數區分為以下等第: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 3、乙等:七十分以上。 4、丙等:未達七十分。 二、補助計畫說明: (一)補助對象:當年度市場營業評核等第為甲等以上之市場。 (二)補助申請人:符合補助資格之市場自治組織、管理委員會、經營者或所有權人。 (三)補助項目(可擇一或併同申請): 1、改善市場公共廁所品質之相關硬體設施(備)及助益提升如廁環境與文化之作為。 2、改善市場範圍內排水溝品質之相關硬體設施(備)。 (四)補助申請程序: 1、補助申請人應於公告或書面通知評核結果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提出補助申請: (1)申請項目(公廁或排水溝)改善計畫。 (2)經費概算明細表。 (3)現況照片。 2、本處受理申請後,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兼任;其他委員由本處就所屬科長以上層級人員派兼之。 3、補助申請案經審查符合本計畫規定者,本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准補助並限期執行。 4、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其能補正者,本處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 (五)補助額度與原則: 1、每一市場之補助,不得超過當年度總改善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新臺幣七十五萬為上限。 2、實際補助金額,由審查小組委員決議定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補助申請: 1、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且不能補正。 2、補助申請案不符本計畫規定而能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3、補助對象曾經違反或不配合政府政策,且情節重大。 4、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5、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申請人為不完全之陳述。 6、補助對象二年內已連續申獲本處之補助,或以同一案件重複領取其他機關之補助。 7、其他不符合本計畫規定之情事,或有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三、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受補助者應於公廁改善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領據、原始憑證、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具領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改善照片)函送本處辦理審查、核銷及撥款。 (二)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審查結果有支出不合規定、不符原核准之目的或用途而需予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接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無理由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三)受補助者請領補助款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五、申請人對本處所為之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臺南市政府提起訴願。 六、本計畫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有延長之必要得由本處以公告延長之。 七、其餘內容詳附件「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民有零售市場營業評核及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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