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夏日炎炎,大雄從國外輸入保濕面膜放在機臺內,想藉此吸引客人。衛生局提醒化粧品沒有完整中文標示及產品登錄不可以公開陳列、供應及販售,大雄的行為已違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得處新臺幣1至1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小明為了增加收入,租借機台擺放食品,因疏於管理,未在機台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而且擺放逾期食品,賺錢不成反而荷包失血。 選物販賣機近期朝向大型化及複合式營業方式發展。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近期辦理衛生講習,向業者宣導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機台內販售包裝食品應以中文完整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未標示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標示不實,將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發稿人:食品藥物管理科 朱俊穎股長 王怡方股長 連絡電話:06-2679751(林森辦公室)或06-6357716(東興辦公室) 轉211吳才堃技正、210費偉鈴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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