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來電詢問,在郵局購買的印花稅票,如果沒有使用,可不可以到郵局或財政稅務局辦理退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印花稅票購買後未使用完畢,欲申請退還印花稅,與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不一樣,所以無法申請退稅。 財稅局呼籲,請民眾不要大量囤積購買印花稅票,多多利用開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如此即可免除未使用之印花稅票無法退稅的困擾,也可以避免短漏貼花或銷花不合規定因而受罰之情形。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至該系統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可直接連結到Paytax網路繳稅服務進行線上繳款,稅額3萬元以下之繳款書,也可就近到超商以現金方式繳納,省時又方便,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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