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農業局 發稿時間:112年8月27日17:55 依據109年7月28日修法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之一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二公頃以上要送農業部審查,更因後壁區大都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一律不能變更作太陽能光電使用。 另有關農電設施申請係依「農作產銷設施附屬綠能容許」審查,相關容許使用審查係屬二階段審查,本局或區公所將嚴格審查,要求申請人應本著「農業為主,綠能為輔」的原則,維持農地農用。 在業者第一階段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例:集貨包裝場所)時,本局及區公所針對設施設置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審查,若業者無法敘明清楚,且恐有產銷失衡疑慮時,將不予同意。且若容許有核准同意,還需取得工務部門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 業者第二階段申請附屬綠能容許時,本局及區公所將要求業者提供該設施的相關績營實蹟(年產量7成以上)之證明,且敘明如何與原農作設施結合,以及若有影響農作物光照情形,以致影響農作物生長,也將不予核准。 綜上,如果要辦理變更,必需是次級農地或不適合養殖的漁塭等非重要的農業生產區;如果要農(漁)業結合太陽能,也必需實際種植或養殖,因後壁區大都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不會有媒體報載的後壁「無米樂」優良農業產區變成無米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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