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臺南市政府發稿時間:112年9月20日16:30 有關9/20立委陳椒華召開有關農地光電場核可案記者會,市府表示,陳椒華委員所指「關門後」實為依照中央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時提出相關佐證文件,完全合法;陳椒華委員所指「新送件日期偽造」則屬犯法行為,請委員提出具體證據,如查證屬實,移送法辦,若查無事實,陳椒華委員是否願意為一而再、再而三的謬誤指控致歉? 市府農業局指出,有關漁電共生案均依法辦理,「依核定經營計畫書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嚴審嚴辦」、「要求具體資料佐證」,一經查無養殖事實,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說明如下:1.進行養殖事實調查:漁電共生農業容許核發後,即進行養殖事實查核。市府在養殖設施容許申請時,除了對養殖經營之合理性嚴格把關外,案場完工取得再生能源設備登記後,將進行養殖事實查核。2.進行經營過程查核,嚴審嚴辦:倘未依核定經營計畫書執行,且未於期限內改善,一律廢止農業設施容許,嚴審嚴辦,後續將通知能源單位廢止再生能源設備登記,並由地政單位裁罰且限期恢復原狀。3.要求具體資料佐證:查核時申請人應提供進苗進料單據、台電(用電量)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單據等足資證明養殖事實之文件,無法以臨時購買水產方式,應付查核之情事。 有關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光電,南市府經發局強調「均依法辦理」!法令修正前業者所取得的合法權益,主管機關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修法時特別加入但書規定,並規定業者要提出相關佐證文件,用意在保障業者合法權益,市府亦依照中央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時提出相關佐證文件。新送件案,則完全依照規定處理。懇請陳椒華委員複習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莫再馮京當馬涼、張飛打岳飛,徒增行政負擔,虛耗中央與地方資源。 經發局指出,依據農委會109年7月28日修正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2公頃以下不同意辦理變更,惟符合該要點七之一條但書規定者,得申請變更使用,前開但書「109年太陽光電6.5 GW達標計畫」之2公頃以下土地範圍認定,亦依經濟部能源局與農業部會議決議之審認樣態辦理審查。 依上開規定得申請變更使用之2公頃以下農地,其申請興辦事業計畫仍需經過市府相關局處審查,包括經發局、農業局、水利局、環保局、地政局、都發局…等相關局處共同把關。 經發局強調,市府各局處依據業務執掌嚴格把關,審查核准案件或審查中案件,市府亦於官網建置「太陽光電透明治理專區」,將相關案件審查流程公開透明化,以最嚴謹審慎的態度面對外界審視。 另農變審查作業要點修法迄今已逾3年,市府檢討2公頃以下農地申請變更光電案件已無推動之必要,於112年3月30日公告不再受理2公頃以下農地變更案件。 市府經濟發展局再次強調,所有光電申請案均依相關法規辦理,審查過程嚴格把關,未來也將監督核准案件要確實依法建置,並加強施工與營運查核,確保光電政策正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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