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電子煙,並針對加熱菸須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如違法販售,即屬販售私菸。 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販賣私菸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又依菸害防制法第32條規定,販賣類菸品、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爰倘經查獲販賣電子煙或未審核通過之加熱菸,將依前述法條擇罰鍰金額高者裁罰。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將加強查緝並宣導不可販售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加熱菸。財稅局提醒,若民眾有發現違規者,可利用檢舉電話(06-2132319)或檢舉信箱( 6372165@mail.tainan.gov.tw ),檢附具體事證,向財稅局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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