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漁港法第15條第2項及第1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辦理。 二、本縣自113年5月15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為期二年暫停辦理本縣籍以外漁船(筏)新設籍、轉籍、汰建權轉入及寄港業務。 三、設籍於本縣滿三年以上者,不受公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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