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依其全國總持有戶數適用差別稅率2%~4.8%,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將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則可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以鼓勵多屋族釋出空置房屋至租賃市場,促進房屋有效利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所謂「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係依財政部公布「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臺南市住家用房屋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20%。舉例說明:臺南市甲屋的住家用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最新租金標準為房屋現值的20%,房東於5月申報所得稅時,須申報這筆租金所得達到20萬元以上,房屋稅才能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 該局特別提醒房東,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標準,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房屋稅差別稅率2.0仍維持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優惠稅率1.2%,多屋族如將房屋提供作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稅負將更為減輕,房東們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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