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永康區某私幼發生疑似不當管教案,教育局表示,本案於獲悉後,已立即啟動調查,並外聘三名學者專家組成調查小組,行為人雖已遭幼兒園解僱,但教育局仍將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由委員訪談相關人員並做成調查報告,後續移送認定委員會審議,若認定行為人有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最重將裁處60萬、終身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任教,並公告行為人姓名、負責人姓名及教保服務機構名稱,對幼兒園也會依法從重究責行政管理疏失。家長未來若要提出司法告訴,市府也可以提供法律諮詢。 有關家長要求複製、側錄幼兒園違法事件監視器畫面,教育局表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略以,行政機關為實施調查而取得之相關資料(含相關攝錄影音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違法事件調查造成困難或妨害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教育局限制翻攝或複製幼兒園違法事件之攝錄影音資料的作法,已符合法令規定並兼顧家長知的權利。 另針對有家長提出教育部國教署113年11月29日公文,家長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主管機關申請調閱部分,教育局表示,幼兒園屬群體行為區域,監視器所錄多為眾多幼童入鏡之畫面,不久前才發生家長以不詳之取得方式,將畫面散播在網路上,造成無辜幼童及家長之困擾。 前述公文對於家長在調查過程中得否申請複製影像尚待釐清,但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第5點第1項,則已明示僅得調閱,不得複製。且該公文於第5點(三)提到,有關准許閱覽、抄寫、複印等之相關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所訂之調閱卷宗資料相關規定辦理。目前教育局已訂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資料查閱具體作法」,亦於第6點明定查閱時,不得複製、翻攝或側錄。目前教育局的作法符合法令規定並無不當。 發稿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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