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都市計畫係自民國88年開始全面實施容積率管制,但原市部分地區現行容積率相較於六都明顯偏低,發展容易受限。 當時考量城市發展意象及容受力,因應縣市即將升格合併及現代化都市生活型態的改變,過去以傳統透天建築型態為主的南部房地產市場,也逐漸可接受大樓型態的產品,為促進多元風貌的建築型態,塑造都市景觀軸線,市府於98年10月訂定原市發展軸線兩側容積獎勵機制「臺南市都市發展軸線第一期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份專案通盤檢討案」,透過獎勵及回饋方式提升容積率,以帶動市中心區公園道周邊之發展,同時於98年12月「變更台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新增「鼓勵大面積基地」開發之規定,面臨18M以上計畫道路之住宅區,且申請開發面積大於1500㎡以上,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在建蔽率不超過40%,並完成回饋事項者,其容積率得調整提升為400%。 後續上述案件因應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全國容積獎勵浮濫,內政部於103年(2014年)訂定容積獎勵上限20%之全國性規定,市府隨即於103年8月公告前開獎勵已不適用,自103年8月後皆遵循中央訂定之法規辦理。 有關相關政黨人士影射在賴總統擔任臺南市長期間自行創制容積獎勵等事宜,經查與上述案件之時間點均未符合,以錯置的時間誤導視聽,顯為誤植或抹黑,南市府深表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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