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系主任黃士洲感慨,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6所謂「故意」、「且與事實不相符」,作為證據排除的構成要件,對於納稅人權利保障目的,在實務上幾乎用不上,顯然有欠妥當。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