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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不依法課稅卻依解釋函令 葛克昌呼籲:法院要堅持依法裁判

稅務機關不依法課稅卻依解釋函令 葛克昌呼籲:法院要堅持依法裁判(記者 劉美麗/台北報導)稅務機關要依法課稅,但是實務上卻依解釋函令課稅?3月29日(週五)下午2點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公法研究中心舉辦【東吳公法裁判研究會】,討論「解釋函令在本稅與處罰之適用餘地--最高行107判字第3號判決」,東吳大學法學院葛克昌教授表示,法院要堅持依法裁判,而且法官的判決比修法更有效果。東吳大學法學院陳清秀教授表示,國稅局沒有權利處罰,法院才可以,台灣在處罰領域需要再研究,不要成為人權保障落後的象徵。前司法院大法官黃茂榮表示,民主體制的希望在民間,不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民間先要有實踐真正的法治國家的想法,才能徹底改造。 主講人葛克昌表示,我們常說依法課稅,但是實務上課稅不依照法律,卻依解釋函令,稽徵人員的法治水準非常重要,各國財政部或課稅科長以上,都是有律師資格,但是我們國家完全不是這樣,不得已之下,法院要堅持依法裁判,讓行政機關不得不重視法律見解。其他行政機關如果打行政訴訟都會請律師,很奇怪!只有一個機關不會,就是國稅局,也不請法制局來,找些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人來處理,所以法官的判決,比修法更有效果。葛克昌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不是財政部自己推的政策,是立委來推動,所以財政部讓它盡量不發生作用,也不讓稅務員在職訓練,幸好有些法官很積極適用納保法,促成稅務員敗訴後學習納保法。稽徵機關用解釋函令做課稅依據,到現在有稅單的法律依據還寫解釋函令,而不是法律,而且核課處分怎能說是大量行政,不寫理由呢?最高行107判字第3號判決提到,解釋函令僅為稅務訴訟中被告機關所持法律見解,若納稅人有違反情事,至多應為補稅,而不能因此另加處罰。並且判決中法官將罰款都撤銷,沒有撤另處,值得推薦,但本稅適用納保法,處罰沒有適用納保法,用行政罰法,未來希望適用納保法,可惜的是本判決,還是沒有搞清楚舉證責任的概念,期待可以改進。與談人陳清秀表示,財政資訊中心有全部所得資料可以查,應該提供清單給人民,為何要隱藏陷阱,陷人民不義?不小心漏報被處罰,他個人也有類似情況,建議凡是納稅資料都要給納稅人,電腦要提供服務給人民。並且稅務機關常不確定法律概念,很多規定隱藏在解釋函令,碰到處罰時人民要去看解釋函令,才能遵守法令不會被處罰,這不對,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 陳清秀認為行政處罰是法官的裁量權,不應是行政機關裁量權,歐盟與德國第一階段是行政機關處罰裁量,但當人民有爭議時是法官裁量決定。台灣目前的做法,在日本行政法學者私下嘲笑我們台灣,是世界各國少數人權保障落後的象徵,只有中國大陸會參考我們,陳清秀當時聽到嚇一跳!呼籲台灣在處罰領域需要再研究,不要成為台灣人權落後的象徵。 東吳大學法學院范文清副教授表示,解釋函令是內部規則,只有內部效力,原則上對外部人民沒有拘束力,一般人民無法了解解釋函令,非常認同此案例只能補稅不能處罰,並認為事實明確,行政法院有何不自為裁量的道理?法官應裁量未裁量是怠惰,會造成萬年稅單。每年綜所稅約695萬戶申報是大量行政,但補稅或處罰數量沒這麼多,不能說是大量行政,要給當事人陳述、閱卷的機會,因為人民是獨立自主與國家平起平坐的法律上權利主體,所以程序上要有程序權利,才能確保個人權利保障,否則說我們是法治國家,則是空話。台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與談時表示,葛克昌老師說的沒錯,過去在地方法院行政庭,國稅局從來不派法制人員或律師來,都是業務單位人來,用很多術語把法官搞得迷迷糊糊,他告訴國稅局來法院要講法律,以桃園市政府為例,都市計畫法案件或環保案件都會帶法制單位的人來,態度不一樣。錢建榮形容:國稅局騙我不懂稅法? 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昌坪律師表示,葛克昌老師強調租稅要有嚴格法律保留適用,有二個關鍵理由:第一、租稅沒有對待給付關係是公法上強制給付義務。第二、租稅涉及工作權、職業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權利保障,甚至與新聞自由報導的成本有關係。曾經有新聞同業在國外簽合作,利用對方的衛星傳送新聞畫面,之前解釋函令說不是所得,但後來又說是其他收入要課稅,有一位會計小姐已繳稅,只因為晚一天申報,被罰1.5倍相當好幾千萬,讓她覺得人生毀了,後來聲請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前大法官黃茂榮表示,民主體制的希望在民間,不是在法院或行政機關,民間先要有實踐真正的法治國家的想法,才能徹底改造。在亞洲值得仔細觀察的國家之一是越南,因為越南這個國家統治,朝理性化發展,雖然今日落後很快會比台灣進步,要改變今天的台灣,要不同崗位的人認真去做該做的。【東吳公法裁判研究會】討論稅務機關不依法課稅卻依解釋函令,葛克昌教授(右2)呼籲法院要堅持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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