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訊】針對高雄市議會於昨(11)日審議通過本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市長陳其邁今(12)日於市政總質詢前聲明如下,地方制定自治條例是屬於議會權責,有關法令適用應按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送中央備查,法令的適用或解釋應由中央統一解釋,且涉及到公共衛生的執行,應具有全國一致性的施行,否則一國多制恐怕於法令施行以及適用上將衍生爭議,盼中央統一法令解釋。
高雄市議會審議通過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案,明定本市轄內販售之「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即俗稱之瘦肉精),否則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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