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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危險駕車連3日專案執法」 |
(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於今(112)年10月29日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暨嚴重超速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傷的憾事。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為保障民眾用路之安全,遏止危險駕車之行為,本大隊於本(112)年11月3日至5日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專案」,持續針對危險駕車行為加強取締,請民眾務必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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